简介:
①学校所有教职工,均应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事故须请假者,应到校行政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到教导处办理好代课、调课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①学校所有教职工,均应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决不能擅离职守。因病或其它事故须请假者,应到校行政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到教导处办理好代课、调课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②假期种类和期限:a.事假。假如职工确有重在事情必须请假者,给予事假;b.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息的教职工,给予病假;c.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③教职工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凡请假者,都应事先写
请假条;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者,由行政办公室批准,报校长备查;三天至十天以内者,由校长批准,报市中区教育局备查;十天以上,报中区教育局批准;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者,由校长或总支书记批准,三天以上,报中区教育局核批。
④关于旷职。学校一切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不请假离校和请假逾期,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应作出检讨,一学期旷职三天以内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本期不予评优、评奖或降低评定等级;凡旷职三天以上者,除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处,应扣发或减发旷职期间的工资奖金;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而造成旷职者,可免予追查责任。
⑤事假、旷职、旷工等应记入教职工考勤登记表,作为考勤依据之一。
⑥教职工请假除写请假条外,还应填写《教职工请假登记表》,假期结束返岗后即销假。
矾山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21:39|#2楼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文中的后勤人员折算工作量为每天两课时。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公派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无特殊情况应本着等量原则由分管主任安排调整工作时间。
经学校研究同意的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职工的当月满勤奖、原定的各项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不变。
二、事假
1.教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超过一星期的由行政会研究决定。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事假期间每节课扣除本人绩效工资7元(用于他人代课津贴)和当月的满勤奖。
三、病假
1.一周以内(含7天)为短期病假,按事假对待;7天以上为长期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满勤奖。
2.教职工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3.教职工因病,持有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协同有关人员作好手续交接(学生管理,课程调整,班级工作及分担的工作等)方可离开,因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本人未能事先请假者,应及时委托他人代替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能生效。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时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当月的满勤奖、原定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2.产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产假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当月的满勤奖、原定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5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丧假期间,不影响教职工当月的满勤奖、原定的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
④如假期已满需续假,续假期间按事假对待。
五、工伤假
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教总两处);②安排有关工作,并经教总两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总两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总两处分管主任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职工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工作任务由教总两处主任安排
4.教职工请假工作由教总两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职工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室。
5.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分管校长负责审批。
6.教职工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记入教职工的业务档案。
七、其他
1.确因有事或身体不适需自行调换工作,经教务处、总务处批准备案的不计假,且不影响当月的满勤奖,但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次,否则任何私自调换工作,第一次发现在缓冲期,第二次发现双方都视为旷职。
2.全年事假超过10天的,每超一天扣除年终奖金50元,扣完为止。
3.初中早读、高中晚自习不到岗,除扣除当月的满勤奖外,每课时次扣除津贴一元,扣完为止。
4.初中中午执班不到岗,而导致的意外,该区域的执班人员负全责。
5.旷职每节课扣除人民币30元。
6.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①.不请假,不打招呼,擅自离岗或“先斩后奏”,贻误工作的。
②.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要求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但未经审批,擅自离岗的。
③.各种假期期满不按时到岗到职的'。
④.工作调整后,不按调整规定时间报到工作的。
此规定自即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庐江矾山中学校长室
庐江矾山中学
2012.3.1
樟树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五类假期
(一)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18天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县市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逝世,给予三天丧假,特殊情况得增加二天丧假。逝世者不在教职工同一县市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女职工单胎顺产者,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凭县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病假手续。
(五)事假
教职工非因婚、丧、产、病假不能正常上班,应办理事假手续,并在书面假条上说明具体事由。
(六)上述五类假期均含法定假和公休假。
二、假期待遇
1、各类请假均需扣除课时或岗位津贴(不需代课除外)。
2、婚、丧、产假,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
3、住院治疗的病假,15天(含)之内,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16日以上,每日扣绩效工资50元。
4、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5、一学期之内,3天(含)之内的事假,享受全额工资和绩效工资;三天以上的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50元。
三、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假期三天之内由校长批准,再到办公室办理规定的请假手续;四天(含)以上由本人先凭住院证明到樟树市文教局批准,再到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毕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抵牾者,以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18日修订,10月8日起执行,2015年9月23日重修。
江西省樟树中学
2015年9月23日
大关县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12:17|#4楼
一、实施请假制度的目标
1、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自觉执行学校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2、凡本校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到岗履职。
3、为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职工应尽量少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者而不能按时到岗者,应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种类
1、婚假: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婚假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婚假3天(晚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丧假:7天(路途时间除外)。范围: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
3、工伤假:填写工伤证明单,经校长室批准后方有效。
4、产假:产假限90天,难产假限105天,小产假限7天。
5、病假:教职工病假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如在外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也应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上课者,但又不必住院的要持当天的医药发票为证明。
6、事假:确有特殊要事,必须请假。
7、公假:持相关通知(开会、函授、教研活动、考察、比赛……)按级办好请假手续。
8、送子女入大学假:子女考上大学,首次送子女入大学,5天(路途时间除外)。
三、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须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
请假条模板报告,按本规定审批,经批准,并办好交接-班工作后方可进入假期,因急病或急事未能事先请假者,应委托别人代办请假手续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有效,确因无法请假者,须返岗后两天内办理好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2、假满后须及时返校上岗,并办好销假手续。
3、因病或因事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满前1-2天办理好续假审批手续。
请假条格式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请假时间,又无充分理由的,作旷工论处。
四、批准权限
1、事假1-3天内,教学人员由教务主任审批,调节教师顶课,登记好节数,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审批,调节工作,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
2、事假4天或4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教学人员的请假手续交教务处,调节教师顶课,登记好节数,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后勤人员的请假手续交总务处,调节工作,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
3、教研活动、函授由教科室主任凭活动通知提出具体执行办法和参与人员及活动时间报校长审批,手续交教务处调节工作。
4、婚假、产假、病假、工伤和公出持相关证明由校长审批,丧假也由校长审批,手续交相关处室调节工作。
五、各假处理办法
病假、丧假、工伤假、公假、产假、婚假和送子女入大学假不扣任何经费;事假教师每节扣25元(一天不超过50元含50元),教学服务人员和后勤人员每天扣50元;后勤服务中心的自行处理。
六、旷工处理办法
旷工:不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教师1节扣50元;教学服务人员和后勤人员每天扣100元;后勤服务中心的自行处理。
七、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包括临时人员。
2、各项请假以批准的请假条为准。
大荔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大荔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如下: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请假一周以内,须经当地医院
诊断证明;请假一周以上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但每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10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产假时间向后顺延。
2、计划生育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满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的,给假30天;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正常生产给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后,可给予丧假7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假程序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须书面报告,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人事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的,均需有医院诊断证明及
病历单。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婚、丧、生育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周(含1周)以内或请病假2周(含2周)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请事假1周以上或请病假2周以上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并在人事股、干部股备案。婚丧假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生育假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并备案。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无法正常上班的,由本人写出病退申请,并提供医院病历单和诊断证明等材料,经指定医院复核,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其待遇按退休人员相关政策执行。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业余学习培训,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
外出学习一周以内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程序审批,一周以上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中心小学校长、初长、局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须向干部股请假;请假在三天以上者须经干部股审核报局长审批,干部股备案。
三、工资待遇
(一)病假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在15天(含15天)以内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月病假在15天以上者,不享受所有绩效工资。
(二)事假工资待遇
1.当月事假累计在7天以下(含7天)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月事假累计7天以上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婚丧产假待遇
在国家规定婚丧产假内,全额享受绩效工资。
四、旷工及其处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教育局人事股。
五、相关要求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各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本单位)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教职工请假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