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一、请假类别为:婚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1、婚假:教职工婚期尽
一、请假类别为:婚假、产假、哺乳假、病假、丧假、事假等。
1、婚假:教职工婚期尽量选择在寒暑假,如确需在开学上班期间结婚,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婚假最多为一个月(含双休日、节假日),假期工资全发,学校出勤奖不给;如婚假在7天内,学校出勤奖全发。
2、产假:女教师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天,凡符合晚婚晚育生育第一胎并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给假四个月,如系难产者,产假增加十五天。假期内工资全发。男教师妻子生育第一胎者,可给护理假5天。
3、哺乳假:女教师产假满后,可请一个学期哺乳假,请假期间每天扣6元,工作津贴不给。
4、丧假:凡教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给丧假7天,假期工资、出勤奖全发。
5、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前后有关待遇如下:
(1)、普通炎症病人住院期间,工资全发。手术病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周内由学校组织看望,工资全发(以出入院证明时间为准)。如病假前后超过10天,不计发学校出勤奖。
(2)、术后病人出院在家休息2周以后,一学期请假一个月以内,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每天扣15元,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每天扣10元;女教师年龄在49周岁以上、男54周岁以上者不扣。
(3)、请假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学期内需持城区计生办准假证明,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每天扣20元;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每天扣15元,女教师年龄在49周岁以上、男54周岁以上者不扣(每月按30天计算)。
(4)、特殊患者工资待遇视情况区别对待。
(5)、其他未需住院病假与事假等同对待。
6、事假。
教师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写申请,经学校批准。事假待遇如下:
(1)、学期累计请假在5天内,工资全发。一学期从未请假者,奖励200元。5天内每请一天假,扣除出勤奖励40元。
(2)、一学期累计请病事假6---10天的,,每天扣36元,代教者每天扣18元;11天----29天,每天扣50元,代教扣25元。
(3)、教职工请假在一个月以上由本人申请,校长提出意见,教育局审批,取消当年年度考核及职称评优资格,每天扣15元,月工作津贴全部扣除(每月按30天计算)。
(4)、请假在半年以上,本人年终奖金不给。
(5)、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教师,如因病由本人提出申请,请假一学期以上者,经校委会同意,财政工资全发,学校待遇不给。
7、考试假:凡教职工参加教学业务方面的各类培训、进修,考试期间一律为公假(提供相关证明)。
二、请假计扣及相关补助。
1、无故旷课、旷会一次扣30元。旷职(查岗或教师学生反映未请假不在岗者)三次以内,每次扣50元,旷职四次以上取消本人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2、经常性迟到,早退、教研会不到者,经教育仍不改正,可给予其行政处分。
3、缺会一次扣5元(当天请假而缺会不另计假)。
4、班主任请假在11天以上者,每天另扣除班主任津贴10元,满一个月,班主任本月津贴全部扣除。
5、临时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每天补助10元,连续代满一个月,计领本月班主任津贴。
6、由学校安排的代他人上课者,每节课补助10元,照班者每节课补助5元.
7、学期内中途因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承担开学分配工作,学校重新安排后,原工作量与新调整后工作量间的差距,由原教师负责支出代课补助,每周每课时为10元(因学校工作需要除外)。
8、学校集体安排加班,教师缺勤、旷工,一律按上班时间缺勤、旷工对待。
9、如有本制度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校委会讨论确定,或上报主管部门决定。
说明:学期请假在30天内,可去除双休日、节假日;30天以上,则连续计假
三、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内由教导处审批登记,并负责安排教学任务;6天30天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本人写申请,校长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校委会成员请假在一个月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本人写申请,校长提出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绥德县第二小学
2012年3月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20:42|#2楼
关于印发《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沈农大人字〔2015〕12号
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管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修订、制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沈农大办字〔2015〕1号)精神,《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现已修订完毕,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在岗职工;全校教职工均有遵守本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考勤与请假
第三条除教师外,所有职工均实行坐班制;各类人员的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单位(岗位)、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或不能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组织的活动,均需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故离岗而不按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视为旷工、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其待遇
第五条事假。根据《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0〕1号),职工请事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
(三)教职工因私事假一次最多10天,一年最多20天;
(四)出国(境)事假最多3个月;
(五)因私事假期间待遇及处理办法如下:
1.事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
2.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每超过一天,减发本人当月工资的3%;
3.出国(境)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
5.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入考核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
第六条病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问题的函》(辽人函〔1996〕53号)等相关规定,职工请病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凡因病需要休息,须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断书(公出、急诊除外)请病假,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二)教职工凡患病休息3个月以上者,销假上班时,需持医院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经过3个月的试工期证明确已病愈,方为正式上班;
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
(三)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病假期间停发校内津贴(病假期间的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除外);
2.全年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3.休病假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2个月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试工期内暂发病假工资,后经证明确已能正常工作的,从销假上班之日起补发试工期差额工资;如果试工期内证明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继续发给病假工资,并连续计算销假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
第七条产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辽计生委字〔1998〕15号)及《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教职工休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教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
(二)对实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
(三)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护理假为15天,但男方护理假期间遇节假日不顺延;
(四)女职工晚育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可顺延。其他计划生育事宜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女职工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基本工资、津贴照发,不影响各类先进评选;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后休假的待遇,按照教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四十分钟。
第八条婚丧假。根据《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调发〔1991〕14号),《辽宁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关计划生育待遇问题的通知》(辽计生委字〔1998〕15号)等相关规定,教职工的婚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职工结婚给予本人3天的婚假;晚婚职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结婚另增加7天,婚假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
(三)结婚时职工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职工本人需要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职工路程假;
(四)职工正常婚假(含晚婚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校内津贴正常发放;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九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等相关文件,职工享受探亲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职工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探配偶的每年准假一次;
(二)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不住在同一地区,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每四年一次;
(三)职工出国(境)探亲按《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办理出国手续;
(四)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的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职工规定探亲假期内的基本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五)探亲假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六)职工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职工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数额在其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30%部分由学校负担;
(七)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为:火车为硬座票、轮船为三等舱以下船票、不通火车的地方只报普通汽车票。探亲假当年办理报销事宜,过期不予办理。
第四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十条事假在7天内的由各院、处(部)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8天以上、15天以下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事假在15天以上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转呈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除上述规定外,尚需按学校领导干部请假制度等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事假,由其单位主要领导、人事处、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学校领导审批。职工请病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由各单位领导根据本规定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存档。
第五章考勤办法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要严肃考勤制度,各单位要有人专门负责考勤工作,月考勤汇总表要在每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之前报到人事处(遇节假日顺延),人事处要按规定及时扣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十四条月考勤汇总报表中应明确记录教职工病假、事假、探亲假、婚育假、丧假、产假、出国、进修、迟到、早退、旷工等具体情况。对于漏报、瞒报本单位考勤的,一经发现,除对考勤人员处理外,将扣发负责考核工作单位领导当月校内津贴,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而不上班者;
(三)因打架斗殴误工者;
(四)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五)经查明
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假证明者;
(六)因违纪(法)行为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者;
(七)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
(八)无故不参加单位例会和逃避组织生活者,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旷工按日扣发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每旷工1天,停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全年旷工超过3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学校将予以除名,且保留学校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沈阳农业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沈农(人)字〔1999〕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规章制度人事工作通知
沈阳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2月17日印发
教职工请假制度2015-11-1720:26|#3楼
为了稳定教育工作秩序,增强教职工的纪律性,事业心和责任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绛县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望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请假类别
1、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一周以上经县级以上医院
诊断证明,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2、产假:产前产后共给假100天。
4、婚丧假: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给假7天,超过期限还需请假者,按一般事假处理。
5、事假:本人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可以请事假,但一学期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0天。
6、探亲假:外地教职工探亲一般在寒暑假中。
7、学习假:(证明必须齐全)按正常在职对待。工作由自己安排或学校安排。
8、其他:正常代课,但不坐班的。(如孩子刚出生,需要母亲照顾的;年龄大,行动不便的)
二、批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个人先写假条,假期在1天以内,由年级主任审批,1--2天由副校长审批,
2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注:正常代课不做班的,必须由校长亲自审批。
2、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到岗后,必须按时销假,及时投入工作。(注:凡请假者必须到教务处填写
请假条,并注明职课务代理人、班主任代理人,不见请假条按旷职对待)
3、教职工请假期间,其担任的工作由本人临时调配安排。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学校无法调配的,可以由学校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请事假超过10天者,其所聘代课教师的报酬从本人工资中开销。
并享受福利待遇。
四、旷职: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旷职: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故不到校者。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但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3)请假到期,既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到职接受工作安排的。
(4)无特殊理由,不按调令规定时间到的。
(5)假期已满,用电话续假的。(特殊情况除外)
2、旷职处罚:
(1)一学期旷职在3天(含3天)以内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工资的10,本学期不得评为各级先进教师。
(2)一学期旷职在3天以上,15天以内,除在有关会议上检讨外,扣发半学期工资,两学期均不得评为各级先进教师,年度考核不得定位“优秀”格次,一年内不能晋升职称。
(3)旷职超过15天,停发当月工资,并处罚一个月工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格次。
(4)旷职在一个月以上,由教育局除名,报人劳局备案。
五、注意事项:
1、切实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请假登记制度,严禁批假漏登漏报或不请假而擅离岗位。
2、落实考勤奖罚办法。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罚办法,激励先进,教育后进。
六、几点说明:
1、本制度颁布后立即生效,原请假制度同时废除。
2、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学校。
绛县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2011年2月
大关县第一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实施请假制度的目标
1、为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自觉执行学校的科学管理制度,有效地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
2、凡本校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应到岗履职。
3、为了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教职工应尽量少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者而不能按时到岗者,应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种类
1、婚假: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婚假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婚假3天(晚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丧假:7天(路途时间除外)。范围: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
3、工伤假:填写工伤证明单,经校长室批准后方有效。
4、产假:产假限90天,难产假限105天,小产假限7天。
5、病假:教职工病假需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如在外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也应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上课者,但又不必住院的要持当天的医药发票为证明。
6、事假:确有特殊要事,必须请假。
7、公假:持相关通知(开会、函授、教研活动、考察、比赛……)按级办好请假手续。
8、送子女入大学假:子女考上大学,首次送子女入大学,5天(路途时间除外)。
三、请假手续
1、凡需请假者,须提前一天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按本规定审批,经批准,并办好交接-班工作后方可进入假期,因急病或急事未能事先请假者,应委托别人代办请假手续或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有效,确因无法请假者,须返岗后两天内办理好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2、假满后须及时返校上岗,并办好销假手续。
3、因病或因事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满前1-2天办理好续假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请假时间,又无充分理由的,作旷工论处。
四、批准权限
1、事假1-3天内,教学人员由教务主任审批,调节教师顶课,登记好节数,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审批,调节工作,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
2、事假4天或4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教学人员的请假手续交教务处,调节教师顶课,登记好节数,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后勤人员的请假手续交总务处,调节工作,按规定扣发相关经费。
3、教研活动、函授由教科室主任凭活动通知提出具体执行办法和参与人员及活动时间报校长审批,手续交教务处调节工作。
4、婚假、产假、病假、工伤和公出持相关证明由校长审批,丧假也由校长审批,手续交相关处室调节工作。
五、各假处理办法
病假、丧假、工伤假、公假、产假、婚假和送子女入大学假不扣任何经费;事假教师每节扣25元(一天不超过50元含50元),教学服务人员和后勤人员每天扣50元;后勤服务中心的自行处理。
六、旷工处理办法
旷工:不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教师1节扣50元;教学服务人员和后勤人员每天扣100元;后勤服务中心的自行处理。
七、附则
1、本规定只适用于本校正式教职工,不包括临时人员。
2、各项请假以批准的请假条为准。
四十二中中学部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强化劳动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研究,特对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执行。
新乡市第四十二中学
2015年2月27日